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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首页 ※注册登记期限公示
(一)企业登记:
1、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原则上3日内(法定10日)办完。
2、申请公司、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和公司、非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之日起7日 内(法定30日)办完。
(二)个体、私营企业登记:
工商行政机关在受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开业、变更登记时,自材料齐全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法定30日内),符合条件的 发给营业执照。
(三)商标广告登记:
1、企业申办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15日内审查办完。
2、企业申请广告经营业务,手续齐全,符合条件,2日内上报市局。
(四)经济合同:
1、企业申请动产抵押物登记,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5日内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证》。
2、申请合同鉴证,手续齐全的,马上办理。
(五)市场登记:
申请市场登记注册,手续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3日(法定30日)内发给《市场登记证》。
办照须知
※企业法人登记程序
(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程序
 (二)设立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须知
1、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5)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申请营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
3、联营企业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联营协议;
(2)其他材料与非公司企业申请开业需提交的文件相同。
(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知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知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住所证明。
(五)外地企业来宁设立分支机构须知
1、到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2、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六)本市企业法人去外地设立分支机构须知
1、到原登记机关备案;
2、填写企业分支机构核准申请书;
3、持盖有登记机关证照管理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函,到所在地的工商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变理登记须知
1、公司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A: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B: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投资股东,应当在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 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 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 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D: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F: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 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2、非公司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A: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当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B: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当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八)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须知
1、《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企业申请注销的申请报告;
3、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完税证明;
6、缴交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7、缴交公章。
※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申领执照程序  (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知
申请人需递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监事的身份证及职业状况证明(外地来宁人员须提交暂住证);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经营场地产权证明人及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附出租方产权证的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首次股东会议纪要、董事会纪要;
6、公司章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送有关部门审批的资质审查证明或许可证明;
8、工商机关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和证明。
注:自然人申办公司须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自然人和法人共同投资开办公司的、自然人注册资本须占百分之五十一以上。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开户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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